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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窃自认保安公司未尽责拒付服务费败诉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6

      磨锐泵公司认为发生盗窃案与保安公司没有尽到谨慎、警觉之义务有关,因此,在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暂时拒付服务费属于正当行为。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支付保安服务费和赔偿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磨锐泵(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闵行区一公司保安服务费3.24万元,并按每天0.3%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19日,签约由保安公司承接磨锐泵公司的保安服务,保安公司负责委派保安人员进驻磨锐泵公司执行门卫警卫任务。保安服务费为每月1.62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后来,磨锐泵公司以2007年5月11日凌晨发生盗窃案、保安公司负有责任为由,拒付2007年5月、6月的保安服务费3.24万元。磨锐泵公司工作人员在催款通知上注明“根据公司上级领导指示,2007年5月11日盗窃案何时解决何时付款”。

  为索取保安服务费,保安公司诉请法院,要求磨锐泵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3.24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磨锐泵公司辩称,保安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警觉之义务,对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夜间的失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严重违约。故在保安公司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暂时拒付服务费属正当行为。经查,磨锐泵公司工作人员陈先生曾于2007年5月11日11时36分报案,称公司发生盗窃案件。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所有直接财产损失及间接损失15.14万元。法院认为,磨锐泵公司虽于2007年5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遭窃,但报案系公司单方面行为,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已对此进行立案侦查的相关依据,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磨锐泵公司确实遭到盗窃,且发生该盗窃案的责任在于保安公司。磨锐泵公司以此作为拒付保安服务费的理由不充分,不能采信。若公安机关确已立案,且日后经侦查能够确定保安公司对盗窃之事负有责任,磨锐泵公司可以再主张赔偿责任。但支付保安服务费和赔偿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相关事实尚未明确之前,磨锐泵公司不能将两者予以混淆。另磨锐泵公司提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比率过高,对此抗辩予以采纳,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调整。 ';